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交通行政复议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交通行政复议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交通行政复议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交通行政复议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8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交通行政复议规定〉的决定》已于2015年8月27日经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部长 杨传堂
2015年9月9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交通行政复议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交通行政复议规定》(交通部令2000年第5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七条第(二)项“交通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修改为“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的具体行政行为”。
新增一款,作为第七条第二款。内容为:“对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将条文中所有“交通”修改为“交通运输”,但第二十五条除外。
本决定自2015年9月9日起施行。
《交通行政复议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关于我们 | 管理登录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意见反馈 | 网站地图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城市轨道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国铁广通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主办--铁路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
城市轨道网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4-2022 zgcsgd.cn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联系邮箱:zgcsgd@126.com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院西配楼205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56188078 021-51888 15321792229 监督电话:1861152278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6188078
京ICP备07010803号-4 京公网安备110102020074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