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指南》的通知
2017-05-03 01:10:10 来源: 中国乡村网 点击率1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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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指南》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指南》的通知

交办水〔2016〕1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

为指导和规范各地开展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工作,促进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根据《港口法》《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国家、行业标准,我部组织编制了《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指南》,现予印发。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6年12月28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中国港口协会,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部规划院、水科院、天科院、通信信息中心、职业资格中心,部安质司、科技司、公安局、海事局。


(此件公开发布)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指南.doc
http://zizhan.mot.gov.cn/zfxxgk/bnssj/syj/201701/P020170105610079655515.doc
附件1.doc
http://zizhan.mot.gov.cn/zfxxgk/bnssj/syj/201701/P020170105610080051146.doc
附件2.doc
http://zizhan.mot.gov.cn/zfxxgk/bnssj/syj/201701/P020170105610081072762.doc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指南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一、编制目的
二、编制依据
三、总体目标
第二章 系统功能
一、基础信息管理
二、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管理
三、经营许可管理
四、从业人员培训和资格管理
五、危险货物作业监督管理
六、重大危险源管理
七、安全监督检查
八、应急管理
九、公共知识库
十、监管能力建设
十一、部门协同机制与安全监管职责边界
第三章 信息资源要求
一、信息内容
二、信息采集
三、信息整合
四、信息共享
第四章 系统建设要求
一、系统建设定位
二、系统建设思路
三、系统建设原则
附件1系统主要业务信息内容和格式
附件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设有关规定




第一章 总则
一、编制目的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的编制目的是,指导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加强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提出统一、规范的建设内容、功能和要求,促进监管信息化、数据交换共享和系统联网,为港口危险货物经营人信息系统建设提供参考。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
《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交通运输部关于严格落实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危险化学品港口作业安全监管的若干意见》
《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安全治理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
《交通运输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十三五”信息化发展规划》
《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推进交通运输行业数据资源开放共享的实施意见》
三、总体目标
(一)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全面、及时、准确地掌握港口经营人的基本信息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信息,做到摸清底数、心中有数,实现动态监管。
(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在线审批、安全监管和执法活动,提高工作效能,实现监管过程和履职情况的“痕迹化”。
(三)建成省级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建立信息交换共享机制,促进部门间、部门和企业间信息交换与共享。部省和所在地均建成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管基础数据库。
(四)实现港口危险货物经营人一次性提交满足港口安全监管需要的数据,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实施职能管理,处理状态(结果)统一反馈给经营人。
(五)督促港口经营人、管理部门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责任。
(六)提升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安全监测、预警及事故应急反应处置能力,有效防控风险。
(七)实现港口危险货物信息的大数据分析管理,提供相关数据支持和决策依据。

第二章 系统功能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管系统功能主要包括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基础信息管理、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管理、经营许可管理、从业人员培训和资格管理、危险货物作业监督管理、重大危险源管理、安全监督检查、应急管理、公共知识库、监管能力建设、部门协同机制与安全监管职责边界等11个功能模块。
信息系统一般应具有信息管理、业务处理等基本功能,实现基础信息数据的采集,有条件的地区可增加空间数据相关功能和相关信息的采集。
一、基础信息管理
(一)港口经营人基本信息管理。
港口经营人名称、办公地址、主要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实行动态更新管理,可列出需重点监管的港口经营人名单,根据相关规定对港口经营人信用进行管理,具有基本信息多条件查询、统计汇总功能。
(二)管理制度信息管理。
港口经营人可填报、更新、管理其相关安全管理制度;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可对港口经营人填报的管理制度文件进行监管、多条件查询、统计汇总。
(三)设备设施信息管理。
港口经营人可填报、更新、管理其设备设施的相关信息;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可对港口经营人填报的相关信息进行监管、多条件查询、统计汇总。
设备设施信息应包括码头、过驳区、储罐、仓库、堆场、管线及其相关附属设施的信息。
二、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管理
(一)安全条件审查。
流程化管理,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进行申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申报信息进行审查、批复、存档、多条件查询、统计汇总。
(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流程化管理,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申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申报信息进行审核、批复、存档、多条件查询、统计汇总。
(三)安全设施验收备案。
流程化管理,港口经营人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验收证明资料等进行上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港口经营人上报的信息进行备案、存档、多条件查询、统计汇总。
三、经营许可管理
流程化管理,港口经营人对《港口经营许可证》《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以下简称《附证》)进行申报、变更、换证和年度核查申请;对安全生产条件现状评价报告、整改落实情况和安全评价机构相关信息进行申报、备案等。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港口经营人上报的信息进行审核、反馈、存档、多条件查询、统计汇总。
应具备证书到期提醒、证书打印功能。
四、从业人员培训和资格管理
(一)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港口经营人对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等情况建立档案;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港口经营人相关档案进行监管、多条件查询、统计汇总。
(二)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
港口经营人对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证书信息建立档案、填报等管理;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证书以及港口经营人填报的信息进行监管、存档、多条件查询、统计汇总。
应具备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有关的题库、组织考核考试、报名申请等管理功能,具备从业资格证书到期提醒、考核考试成绩查询功能;也可将现有相关从业人员考务系统中相关考核信息和从业资格信息关联到该系统模块。
五、危险货物作业监督管理
港口经营人对危险货物作业进行申报、管理;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港口经营人申报的作业信息进行审批、监管、存档、多条件查询、统计汇总。建立危险货物作业基础数据库。
提供方便快捷的危险货物作业申报方式,有条件的地区,支持微信公众号、移动终端APP应用程序的申报方式。不得填报涉密信息,敏感信息申报应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符合相关规定。
申报作业信息包括危险货物种类、品名、数量、UN编号、CAS编号、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存放地点、作业地点和时间、货主、船舶等信息。
申报作业信息与《附证》等信息相关联,具备作业信息中的危险货物种类与《附证》有效期、作业场所和允许作业种类以及海事危险货物船载申报信息等其他信息系统接入数据自动对比功能,给出对比结果,对超范围作业种类、超量作业、超期作业、违规作业等异常作业进行预警或限制申报。
具备支持接入作业场所、区域的视频监控和其他信息系统的能力,根据需要,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可通过实时视频查看作业场所、区域的情况。
六、重大危险源管理
流程化管理,港口经营人对重大危险源辨析、评估分级、登记建档、申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重大危险源信息进行备案、动态管理,与重大风险管理相衔接,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备案存档、多条件查询、统计汇总等管理,实现评估期限自动报警功能,并具备接入上级部门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和同级安全监管部门重大危险源管理信息系统的接口。
七、安全监督检查
(一)现场检查。
流程化管理,形成“检查-整改-反馈-确认”的闭环流程,对检查发现的重大隐患进行备案。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年度检查计划和现场检查、执法情况的登记和管理,包括检查结果、整改通知书、整改结果验收和相关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信息,以及有条件的地区通过购买服务方式聘用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安全核查技术服务的相关资料。港口经营人可接收整改通知书、行政执法等信息,上报整改结果,申请整改结果验收等。
对于整改不到位、未按期整改的港口经营人,系统应具备提醒功能,并与港口经营人的危险货物作业申报相关联,限制申报。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可对现场检查信息进行多条件查询、统计汇总,具备接入上级部门安全监督检查信息系统的接口。
(二)隐患排查。
流程化管理,港口经营人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隐患排查信息、隐患整改和内部验收、隐患治理情况的上报管理,形成隐患排查治理档案;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隐患排查信息进行监管、存档,对重大隐患依法进行备案、挂牌督办和行政处罚。
对于不符合要求、重大隐患未及时消除的港口经营人,应具备提醒功能。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可对隐患排查信息进行多条件查询、统计汇总,具备接入上级部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的接口。
八、应急管理
(一)应急信息管理。
港口经营人对应急资源、培训、演练等信息进行登记、管理;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港口经营人相关信息进行监管与存档,汇总分析应急信息,形成应急资源数据库。
1.应急值守。
港口经营人对应急值守机构和人员、应急通信方式等信息进行填报,可接收相关应急指令并予反馈;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应急值守机构和人员、应急通信方式等信息进行管理,对港口经营人相关信息进行查询,可发布应急指令、接收反馈信息。
对于未进行填报等不符合要求的港口经营人,应具备提醒功能。
2.应急预案。
流程化管理,港口经营人对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含专家评审情况等)进行申报备案;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进行备案、存档和动态管理,支持多条件查询、统计汇总。
3.应急资源管理。
港口经营人对应急管理机构、物资、装备、队伍等资源的数量、分布等情况进行填报、管理;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相关信息进行管理与存档,汇总分析区域内应急资源信息,形成应急资源数据库,支持多条件查询、统计汇总。
4.应急培训及演练管理。
港口经营人对日常开展的应急培训、演练等情况进行填报、管理;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应急培训、演练等情况进行管理、多条件查询、统计汇总,对港口经营人填报的信息进行监管与存档。
对于不符合要求的港口经营人,应具备提醒功能。
(二)应急物资储备库。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港口经营人和有关部门的应急物资、应急物资储备库等信息进行管理、多条件查询、统计汇总。
九、公共知识库
逐步建立部省两级公共知识库,为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供支持,也可供港口经营人登录查询。
(一)事故案例库。
对港口安全生产事故案例进行收集、更新维护、多条件查询、统计汇总等管理,对港口经营人提供查询服务。
事故案例库应支持依据事故信息属性进行筛选,提供多条件的检索查询。
(二)法规标准库。
对港口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进行收集、更新维护、多条件查询、统计汇总等管理,对港口经营人提供查询服务。
(三)专家库。
对专家信息进行收集、更新维护、多条件查询、统计汇总等管理,对港口经营人提供查询服务。
专家由熟悉港口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危险货物作业管理、港口安全技术、港口工程和应急救援、消防等专业管理和技术人员组成。
(四)危险货物数据库。
有条件的地区可对危险货物信息对公众提供查询。
危险货物信息应包括种类、品名、理化特性、包装要求、安全防范措施、应急措施等信息。
十、监管能力建设
主要用于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相关工作、监管能力等信息的管理。
(一)安全监管制度。
对安全监管制度进行登记、管理,支持多条件查询、统计汇总。
(二)教育培训。
对有关安全监管人员的教育培训情况进行管理,支持多条件查询、统计汇总。
(三)安全监管机构、职责和监管队伍。
对安全监管机构和监管队伍的信息进行管理,支持多条件查询、统计汇总。对安全监管机构及其内设职能部门和有关岗位,明确安全监管权责清单。
(四)监管装备。
对配备的监管检测设备、现场取证设备、监管交通工具等必要的监管装备进行管理,支持多条件查询、统计汇总。
(五)应急管理与处置。
1.应急信息发布。
发布交通疏导、紧急疏散、事件动态、处置情况等信息。
2.应急预案。
对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预防自然灾害预案等应急预案和应急救援体系进行管理,支持多条件查询、统计汇总。
3.应急辅助决策。
应具备迅速掌握情况、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形成合理处置方案和形成决策信息等功能。
4.应急指挥调度。
应具有应急资源等信息查询、分析、应急指令发布、物资及人员调度、路线规划等功能。
十一、部门协同机制与安全监管职责边界
(一)部门协调机制
港口经营人、隐患排查治理、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安全监管信息的互联互通,主要用于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与海事、公安(消防)、安监、海关、质检、环保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联合执法、安全应急联动等。
(二)安全监管职责边界
安全监管对象的变更等管理,主要用于港区内危险货物经营人、仓库、储罐等监管对象的变更。应具有监管对象添加、更新、删除、查询汇总等功能。
第三章 信息资源要求
《指南》提出了信息资源内容、采集、整合、共享等相关规范要求。
一、信息内容
主要业务内容相关信息参见附件1。在有关信息系统开发建设阶段,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有关要求,组织编制信息资源目录并纳入交通运输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统一管理。
二、信息采集
(一)信息来源。
信息主要来自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基础数据应充分利用现有资源。
根据数据架构,做好数据资源规划,明确各项数据的具体来源,保证数据来源的唯一性,避免重复采集。
构建稳定的数据源,完善数据采集、更新、交换共享等机制,保证数据质量。
(二)采集方式。
根据各类数据的形态、格式、采集条件,明确各项数据的具体采集方式。加强数据采集系统建设,尽量采用物联网等技术实现数据的自动化采集。统筹省和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港口经营人的应用需求,完成数据的采集、更新工作。有条件的地区推进与港口经营人信息系统的有效衔接,方便行政相对人,合理减少港口经营人信息填报数据量。
三、信息整合
(一)地理信息。
有条件的地区可在系统功能中引入相关地理信息,并通过地理信息系统标注危险货物作业设备设施的空间位置。地理信息应按统一标准、统一接口、图属一体、集中管理、集成共享的原则建设,使用国家、行业标准规范。基础图层可来源于测绘部门或电子地图服务商。地理信息应符合保密规定的比例尺要求,避免泄漏相关特定图形及对象位置信息。地理信息系统建议在本地服务器及终端上使用。
(二)动态位置信息。
对各种可移动安全应急设备设施(车船、智能感知设备等)的动态位置信息进行融合、集成,提供动态位置信息服务。
(三)视频监控。
有条件的地区可按照视频监控相关的国家、行业标准规范建设,辖区内视频监控信息应进行整合,并叠加规定字符(如视频监控点位置坐标等)、同步时间戳等信息。视频监控可与地理信息图层相结合。
(四)重大危险源三维模型信息。
有条件的地区可对重大危险源进行三维模型建设,在收集整理重大危险源和附属设施信息基础上,通过三维建模与GIS技术相结合,构建立体三维空间,详细描述重大危险源空间位置分布,对储罐、物料管线及附属设施进行三维可视化展示,全方位掌握重大危险源相关信息,辅助日常监管和应急救援决策。
四、信息共享
应预留和提供数据接口,按照有关标准规范进行数据共享、传递,结合工作需要,逐级建设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管数据库。系统数据的内容、格式和数据元标准应遵循附件1的要求,支持上下级部门之间、同级部门之间的数据交换和共享。系统应保证充足的数据存储空间,在满足自身数据存储处理能力、容量、可靠性的要求下,预留外部传输数据的存储空间,并制定相应的数据备份机制。
第四章 系统建设要求
一、系统建设定位
满足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需要,通过数据动态采集、信息共享,逐步实现动态监管。
二、系统建设思路
基于信息化建设现有的基础,采用“全面整合、重点补充、突出共享、逐渐扩展”策略,加强港口危险货物相关信息资源的完善和整合,并根据条件对港口有关危险货物作业重点场所、重点设施设备开展监测、监控,完善应急处置技术和手段,促进跨区域、跨部门信息共享和监管协同。鼓励省级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统一开发、建设、运行和维护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管信息系统,供省、市、县三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使用,并可供港口经营人使用。推进实现省内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管的统一门户,并做好与部级系统的衔接。
按照《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安全治理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规定的有关时间要求推进建设。系统可分期建设、逐步完善。根据系统建设条件,按照《交通运输信息化“十三五”发展规划》要求,预留数据接口,制定系统建设的近期目标、中期目标与远期目标;以业务效能为导向,在基础数据补充校核、重点监测对象动态信息采集、信息共享、数据质量管控、业务运行机制优化重构等方面加强建设,务求实效。
近期目标以配置系统环境、设定安全防火墙,实现基本信息管理及业务处理流程的功能,实现异地容灾备份为主,满足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要求;中期目标可依据当地建设条件,基于GIS平台进行相关地理信息功能的补充扩展,对系统相关功能进行完善并引入专家辅助服务,协助解决相关问题;远期目标可依据当地建设条件,实现交通地理信息、动态位置信息与视频监控信息的功能扩展集成,并督促有关重点港口经营人应用物联网技术,通过温感、烟感、有毒有害气体探测、机器视觉等传感设备(技防手段)的集成应用,实现重点堆场、重点箱区、重点罐区、重点库区的实时在线监测和自动预警、报警,为预先干预、处置提供技术保证。
三、系统建设原则
(一)职责导向。
根据管理体制和职责,合理确定业务需求,明确业务目标和运行模式,促进业务与信息技术的融合,确保系统有效运行并发挥实效。
(二)业务协同。
安全监管信息应互联互通和共建共享,促进上下级之间、同级之间业务的协调联动,系统应与当地人民政府的安全应急管理体系相衔接。
(三)标准统一。
严格遵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部组织制定的相关信息资源、信息交换、地理空间信息、信息服务等规范(详见附件1),统一数据接口。
(四)架构开放。
以系统可靠运行和持续发展为前提,采用开放式架构设计,满足业务功能扩展需要。
(五)资源共享。
以需求为导向,整合相关信息资源、应急处置资源,共享动态监测资源数据,提高信息化的规模效益。统筹协调港口经营管理信息系统、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管信息系统等相关系统的开发建设,避免重复建设。
(六)网络安全。
依法加强网络安全保护。各地应根据国家有关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标准要求,向规定的有关部门办理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管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手续。信息系统应纳入关键信息基础设施防护范围,建立网络安全工作责任制。有关工业控制系统还应满足《工业控制系统信息安全防护指南》有关要求。危险货物作业数据、地理位置、重大危险源等敏感信息要加强管理,不宜公开的一律不得公开。涉及国防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交通战备、国家战略储备的,应仅在系统中录入港口经营许可证、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等内容,不得录入涉密信息。
(七)资金保障。
加强信息化建设资金的保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积极争取当地人民政府的支持,落实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管信息系统建设、通信链路维护、运营维护、安全等级保护评测等相关工作的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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