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8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7年5月17日经第8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部长 李小鹏
2017年5月23日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2年第1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滚装船舶按本条前款规定完成检查并确认符合有关安全要求时,由船长签署《船长开航前声明》(见附件二),《船长开航前声明》与《滚装船舶车辆安全装载记录》应当在船上至少保存2年。”
二、删去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新增一款作为第二款:“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滚装船舶开航前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短途固定航线的滚装船舶每天至少进行一次现场监督检查。”
三、将第四十八条修改为:“滚装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立即纠正或者开航前纠正,并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不符合安全适航条件;
(二)船员不符合本规定第三章的有关要求;
(三)滚装货船载客不符合要求的;
(四)没有按照安全管理体系进行有效运转;
(五)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实施值班。”
四、将条文中所有的“交通部”统一修改为“交通运输部”,“交通主管部门”统一修改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本决定自2017年5月23日起施行。
《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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